<font color=red></font>提出如下问题:<br>专家您好:<br />
我公司06年以200万元购买A公司10%股份,近两年没有分利。08年、09年我公司累计亏损50万元,2010年7月A公司分回红利50万元。今年年底我公司将收回投资,预计转让收入400万元,2010年1-3季度公司预计盈利20万元,全年盈利10万元。(其他调增调减项目暂不考虑)有两个问题:<br />
1、2010年10月初预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为20*0.25=5万元<br />
2、2010年汇算时我公司应交所得税<br />
[400-200-50-50+10]*0.25-5=22.5万元<br />
我们这样计算是否正确?谢谢!<br />
<br><br><br><font color=red> 尊敬的会员:<br>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font><br><br>1、国税函【2008】第635号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利润总额可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第635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2、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分回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利润,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4、2010年汇算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填列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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