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请专家再次解答88064问题回复中不明白的税务问题:
1、2009年1月1日新实施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允许工程转包吗?若转包工程 ,分包方可以差额缴税吗?
2、关于88064问题中第3个问题的回复,能否详细解释?您在回复88064问题中第2个问题时,分包方若将工程部分转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个人或班组承包,个人或班组应开具劳务发票,分包方应全额纳税。这与回复88064问题中第3个问题的会不会矛盾?若个人或班组承包能在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但发票付款单位写分公司名称,集团公司仍可以差额缴营业税吗?
谢谢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营业税条例没有提到转包的概念,转包与分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分包方可以差额缴税。
2、没有矛盾,第2问没有取得建筑业发票,所以要全额交营业税。第3号取得了建筑业发票,且是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所以集团公司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