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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居民纳税人的税务问题

2009-09-14 10:20:43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08年底在香港成立里一家离岸公司,主要做与母公司的转口贸易。按照企业所得税关于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很有可能将香港的离岸公司认定为中国大陆的居民纳税人。但是,同时,离岸公司也肯定是香港的居民纳税人。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如何交企业所得税?香港与大陆有相关的税收饶让规定吗?

如果离岸公司按照香港的利得税的相关规定,符合申请减免利得税(所得税)的规定,可以减免16%的利得税,那么该离岸公司应该在大陆交企业所得税吗?请老师分析下,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你公司应就境内和境外所得交企业所得税。香港与大陆有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该离岸公司应该在大陆交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2009]82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在香港是否交利得税按香港的税法规定执行,如果需在香港交,回大陆是可以抵扣的。符合82号规定条件的,会认定为大陆的居民企业。
专家回复
可以不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只要不同时符合那四个条件就可以不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谅解。如果香港政府愿意减免,你公司回大陆可以就只用补缴税率差额,不用交减免的部分。
专家回复
可以不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只要不同时符合那四个条件就可以不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谅解。如果香港政府愿意减免,你公司回大陆可以就只用补缴税率差额,不用交减免的部分。
专家回复
可以不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只要不同时符合那四个条件就可以不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税收筹划的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谅解。如果香港政府愿意减免,你公司回大陆可以就只用补缴税率差额,不用交减免的部分。
专家回复
按以上第五条的规定若香港的公司进行股息分配时,不要缴纳5%或10%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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