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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提供或接受劳务交纳营业税问题

2009-07-27 13:27:26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新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四条(一)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都需要缴纳营业税。我的问题是:

1、在境外接受或提供劳务的具体纳税时间如何界定?是以实际收到或支付劳务款项时为纳税时间,还是以权责发生制确认会计收入时为纳税时间?

2、如我司向境外销售大型机电产品并负责安装,但与境外客户签订的是产品供货出口合同,由我司在境外雇佣安装公司安装。在此项业务下,我司按安装合同规定,要向境外安装公司支付安装费,问:在我司出口附带安装的产品背景下,未单独签订安装合同,全额为出口交货值,但却有支付安装费的涉外业务,符不符合营业税条例中的规定?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依据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3%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根据与境外签订的安装合同做为申报的依据
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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