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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征即退政策(245435追问)

2026-06-26 16:04:23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这边税务局明确说生产工业级混合油不管是工艺还是实际生产都不能调合,意思就是原料也不能有工业级混合油。是不是对政策理解过度解读了,该说法有无政策依据,能否申辩,怎么申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针对税务局提出的“生产工业级混合油不能调合、原料也不能包含工业级混合油”的要求,这确实是一个在执行层面存在较大争议的话题。从国家层面的公开政策和技术标准来看,该要求可能属于对“原料来源”和“生产实质”的严格把控,而非完全禁止物理意义上的“混合”。
您可以依据以下国家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申辩和沟通:
1. 核心申辩依据:国家政策并未禁止“混合”工艺
国家税务总局的优惠政策核心在于“原料来源”和“生产实质”,而非禁止物理混合。
原料占比是关键指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的核心条件是: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弃动植物油。
申辩点:政策考核的是原料的构成比例(即废弃油脂占比>70%),并未禁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调整酸价、碘值等指标而进行同质系内的物理混合或勾兑。只要最终产品的原料构成满足“废弃油脂占比70%以上”即可。
“自产”与“勾兑”的界定:
税务局的担忧:税务局的严格要求通常是为了防止企业用“干净油”(如棕榈油、豆油)大量勾兑废弃油脂,从而虚增产量、骗取退税。已有税务检查案例指出,若废弃油脂占比远低于70%(如仅占30%),则不符合政策。
您的立场:您可以申辩,您的“调合”是在废弃油脂原料范围内进行的工艺调整(例如将不同酸价的废弃油脂混合以达到工业级混合油的出口或加工标准),而非掺入非废弃原料。只要您能通过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证明购入的废弃油脂数量足以支撑产出的工业级混合油量(即废弃油脂投入产出比符合逻辑),就应视为合规生产。
2. 行业标准依据:工业级混合油本身就是“混合物”
从行业标准和产品定义来看,工业级混合油(UCO)本质上就是一种混合物,完全禁止“调合”在工业生产中是不现实的。
产品定义:工业级混合油(UCO)是指由废弃油脂原料(如泔水油、地沟油、煎炸老油等)经过精炼纯化后生成的混合油。
工艺需求:为了满足下游生物柴油或可持续航空燃料(SAF)的生产要求,不同来源的废弃油脂(如餐厨废油和非餐厨废油)往往需要进行物理混合(调合)以达到统一的酸价、水分、杂质等指标。
标准依据:根据2026年实施的《再生油脂原料标准》(RB/T 2026-01),工业级混合油(UCO)有明确的密度、酸价、硫含量等指标要求。这暗示了生产过程中允许通过物理或化学手段(包括混合)来达到这些标准。
3. 如何申辩:准备关键证据链
面对税务局的质疑,单纯的口头解释可能不够,您需要准备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您的“调合”是生产需要,而非骗税手段。
(1)提供详细的工艺流程说明:
向税务局书面说明“调合”在您生产流程中的必要性(如:脱水、除杂、均质化处理),并强调这属于物理加工而非简单的原料替换。
(2)出示再生资源收购台账(核心):
根据政策要求,您必须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请整理相关月份的台账,详细列出再生资源供货方、名称、数量、价格。
计算逻辑:证明您收购的废弃动植物油数量,足以支撑您生产的工业级混合油数量(考虑合理的损耗率)。只要废弃油脂的投入占比超过70%,就符合退税条件。
(3)提供原料检测报告:
提供购入的废弃油脂原料的质检报告,以及生产过程中混合前后的指标对比,证明“调合”是为了达标而非掺假。
(4)引用政策原文:
在沟通函中引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明确指出政策红线是“原料70%以上来自废弃资源”,而非“禁止任何形式的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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