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未缴满年限,办理退休时需要一次补缴,补缴金额由公司承担,账务放在福利费科目,请问这部分金额可以税前扣除吗?税前扣除可以参照参照哪个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公司承担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未缴满年限的一次性补缴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这是一个在实务中非常具体且具有一定争议性的税务处理问题。
结合最新的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口径,我的核心结论是:这部分由企业承担的补缴费用,通常很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下为您详细拆解原因、政策依据及建议:
1. 为什么很难税前扣除?
虽然您将其计入了“福利费”,但在税务稽查中,这笔支出通常面临以下两个核心障碍:
障碍一:与收入“不直接相关”原则(最核心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才准予扣除。
退休人员身份: 员工已经办理退休,不再为公司提供劳务,也不再为公司创造直接的经济利益(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明确指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论: 既然是为“退休人员”补缴,税务机关极大概率会认定这笔钱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无关,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从而要求纳税调增。
障碍二:不属于法定的“补充医疗保险”范围
很多企业试图引用“补充医疗保险”5%的扣除限额政策来列支这笔费用,但这通常行不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键点: 退休人员已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因此,这笔补缴费用不能享受财税〔2009〕27号文的优惠政策。
2. 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您提到“账务放在福利费科目”,这在会计核算上是合理的(属于对老员工的福利关怀),但在税务申报时需要做区分:
表格
项目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
退休人员医保补缴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不可扣除
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
3. 特殊情况与风险提示
虽然大原则是“不可扣除”,但在实务中也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或需要特别注意的点:
如果这是“历史遗留问题”: 如果这笔医保欠费是因为公司在该员工在职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导致的(即公司有过错),现在为了弥补过失而补缴。理论上这属于“以前年度的差错更正”。但即便如此,由于涉及跨期和退休人员,税务局依然可能依据“相关性原则”不予扣除,或者要求追溯到费用所属年度去扣除(这会导致更复杂的调整)。
地方口径差异: 极个别地区可能对国企改制等特殊情况有特定文件,但一般商业企业很难适用。
4. 给您的建议
1、做好纳税调增准备: 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建议主动将这笔费用进行纳税调增,避免未来被税务稽查时产生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2、不要强行套用“补充医疗”政策: 不要试图将其混同在在职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中申报,因为退休人员不在“财税〔2009〕27号”文的覆盖范围内,一旦被查,可能引发对整体补充医疗保险合规性的质疑。
3、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12366): 税务执行具有很强的地域性。虽然国家层面的法规(如税总办函〔2014〕652号)倾向于不可扣除,但您可以拨打山东德州当地的12366或咨询您的专管员,询问是否有针对“退休人员医保一次性补缴”的特殊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