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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销售赠送产品

2026-03-19 15:06:36
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司是一家生产企业,国内销售给经销商货物,一级经销商为A,二级经销商为B,C,D,平时分别销售货物给经销商A,B,C,D,也各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B,C,D,现在拟进行以下业务:如A,B,C,D的年度总销售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次年就赠送相应比例数量给经销商(例如总销售数量达到10个万赠送1万个),请教:次年赠送1万个的产品可否由一级经销商按需指定给不同的二级经销A,B,C,D,要如何开票,并附相应的税收文件支持,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针对您提出的业务场景(生产企业给予经销商实物返利,且由一级经销商指定发送给二级经销商),这是一个典型的“平销返利”(与销售量挂钩的返还)业务。

1、业务定性:该行为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平销返利”,不能简单视为“赠送”。如果按“赠送”处理(视同销售),会导致生产企业多缴税且经销商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
2、开票方式:必须由生产企业向收到返利的一方(即合同签约方,通常为一级经销商A)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指定发货问题:物理上可以由A指定直接发给B、C、D,但税务和票据流必须遵循“谁签约、谁返利”的原则。即:生产企业只能给A开红字发票,A再自行处理与B、C、D之间的利益分配(A可给B/C/D开红字,或作为A对B/C/D的销售折扣)。绝对不能由生产企业直接给B、C、D开红字发票(除非B、C、D直接与贵司签有返利合同)。
以下是详细的操作方案、账务处理及税收文件支持:
一、核心税务政策依据
您的业务完全符合以下两份核心文件的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规定内容: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关键条款:“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这意味着经销商(A/B/C/D)不能给工厂开“服务费”或“返利”发票。必须由工厂方发起税务处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规定内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这是实物返利最合规的操作路径。虽然是给“货”,但在税务上视为对原销售价格的调整(折让),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二、具体操作流程与开票方案
鉴于您的描述:“平时分别销售货物给经销商A,B,C,D,也各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A、B、C、D均直接与贵司发生了采购业务。
场景分析
合同主体:返利是基于“A,B,C,D的年度总销售量”。
情况1:如果是A、B、C、D各自与贵司签合同,各自考核各自的销量,各自拿返利。 -> 分别处理。
情况2:如果是A作为总代理,B/C/D的销量汇总到A头上,由A统一拿返利,再由A分配。 -> 只针对A处理。
根据您的描述“次年赠送1万个的产品可否由一级经销商按需指定给不同的二级经销A,B,C,D”,这里存在一个逻辑矛盾或表述需要澄清的地方:
如果您平时的销售对象已经是A、B、C、D(即B、C、D也是您的直接客户),那么他们就是一级经销商(在税务关系上)。
如果您只跟A签合同,B/C/D是A的下线,您平时直接开票给B/C/D属于“直开”,但返利合同只跟A签。
我们分两种最可能的情况给出方案:
方案 A:最合规且推荐方案(基于“谁采购、谁受益”原则)
假设A、B、C、D都直接与贵司有采购记录,且返利政策是分别计算或汇总计算后分配给各实际采购方。
1、确定返利归属:
计算出A、B、C、D各自应得的返利数量(或金额)。
例如:A应得2000个,B应得3000个,C应得3000个,D应得2000个。
2、实物交付:
贵司将2000个发给A,3000个发给B,以此类推。
或者:如果A要求将这1万个全部发给B、C、D(比如A放弃自己的部分,或者A统筹分配),物理上可以直接发货到B、C、D仓库。
3、发票开具(关键步骤):
原则:红字发票必须开给原蓝字发票的购买方。
操作:
贵司向A开具对应2000个产品的红字专票(冲减A的进项,贵司冲减销项)。
贵司向B开具对应3000个产品的红字专票。
贵司向C、D同理开具。
注意:如果A决定将自己应得的返利转送给B,这属于A与B之间的商业行为。贵司不能直接把本该给A的红字发票开给B,否则会造成“票货不一致”(B没有对应的原采购返利依据,或者A的账面库存/成本不平)。
修正建议:如果A要将自己的返利份额给B,正确的做法是:贵司给A开红字发票(A获得税务上的成本冲减/进项转出),A再通过销售折扣或其他方式将利益转移给B(A给B开红字,或A低价卖给B)。严禁贵司直接跳过A给B开红字,除非B本身就是直接采购方且符合返利条件。
方案 B:特殊统筹方案(仅当合同明确约定返利权归A所有)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所有销量汇总到A名下,返利全部归属于A,B、C、D只是A的提货点,与贵司无返利协议。
1、业务实质:贵司只对A负有返利义务。B、C、D收到的货,法律上是A买下来后,委托贵司直接发货给他们的(代发货),或者是A销售给他们的。
2、开票操作:
贵司计算总返利(1万个对应的金额)。
贵司仅向A开具一张(或多张合计)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绝对不要给B、C、D开具红字发票,因为他们不是返利合同的主体。
3、实物与票据流向:
货物:贵司 -> 直接发往B、C、D指定地点(物流单据备注“代A发货”)。
发票:贵司 -> A(红字专票)。
A的后续处理:A收到红字发票后,进项税额转出(或冲减成本)。A与B、C、D之间如何结算,由A自行决定(例如A可以给B、C、D开具红字发票,作为A对下级的返利;或者A正常销售给B、C、D,通过降价体现)。
三、为什么不能按“赠送”开票?(风险提示)
如果您选择开具蓝字发票(名义为“赠送”或“样品”):
1、增值税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视同销售。
后果:贵司需要按市场价缴纳销项税。
经销商端:经销商拿到的是“赠送”的货,理论上没有支付对价,其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争议(虽然拿到了专票,但业务实质是返利,税务局可能认定为平销返利,要求经销商做进项转出,而贵司又交了销项,导致重复征税)。
2、企业所得税风险:视同销售需要确认收入,同时“赠送”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可能面临“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质疑,或者被认定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受到限额限制,而按“销售折让”处理则可以直接冲减收入,全额抵税。
结论:务必使用红字发票处理,切勿开具蓝字发票注明“赠品”。
四、针对您问题的直接回答
问题1:次年赠送1万个的产品可否由一级经销商按需指定给不同的二级经销A,B,C,D?
回答:物理上可以,但税务逻辑要理顺。
如果A、B、C、D都是贵司的直接客户(都有采购记录):贵司应根据他们各自的采购贡献计算返利,分别发货给他们,并分别给他们开红字发票。如果A想把自己的那份给B,那是A和B的事,贵司还是得给A开红字,给B开B自己应得的红字。
如果只有A是合同方,B/C/D是A的下线:贵司可以把货直接发到B/C/D处(代A发货),但红字发票必须全部开给A。
问题2:要如何开票?
步骤:
1、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返利的计算标准(数量/金额)和兑现方式(实物)。
2、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由购买方(即A,或者A/B/C/D各自)在税控系统中填开并上传,理由选择“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销售折让”。
3、开具红字发票:贵司凭税务局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品名:与原销售货物一致。
数量:负数(如 -1000)。
金额/税额:负数。
4、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负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负数)
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红字/负数,或冲减应付返利)
同时结转成本(如果是实物发出,需正常结转成本,但因为收入冲减了,毛利体现为返利成本)。
问题3:附相应的税收文件支持
请在内部报告或回复审计/税务问询时引用以下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界定为平销返利,不得由经销商开发票,需冲减进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明确累计购买达到数量给予的优惠,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及销售折让的规定(支撑红字发票的合法性)。
五、总结建议
为了合规且降低税负:
不要把这笔业务做成“赠送”,不要开蓝字发票。
必须走“销售折让”流程,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抬头必须与原采购发票抬头以及返利合同约定方保持一致。
若A、B、C、D均为独立采购方且独立核算返利 -> 分别开红字给A、B、C、D。
若返利权归A,只是委托发货给B、C、D -> 全部开红字给A,物流单注明“代A发货”。
这样操作,贵司冲减了销项税,经销商冲减了进项税(或成本),符合国家对平销返利的税务处理要求,无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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