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公司拟在境外聘部分外国人做公司产品的推广和销售工作,每月会给一部分固定前期费用,支付给境外员工的这部分费用,在支付时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种,相关法律条文是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个人所得税 (IIT)
判断标准:劳务发生地原则
对于非居民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不满183天的外籍个人),其纳税义务主要取决于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
情形A:完全在境外工作(免税)
如果该外籍员工从未进入中国境内,且其提供的推广、销售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例如在境外向境外客户推广,或通过境外网络面向全球/境外市场推广),即使款项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该笔所得也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结论: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反向推导:若劳务不在中国境内提供,则不属于境内所得,不征税。
情形B:涉及境内工作或入境(征税)
如果该外籍员工需要入境中国参加会议、培训,或者其推广销售的对象主要是中国境内的市场/客户,那么这部分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
税目:
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若签订的是劳务/服务合同,属于独立劳务: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适用月度税率表(3%-45%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收入额 = 收入 × (1 - 20%)。
法律依据:同上,《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增值税 (VAT) —— 2026年新规重点
判断标准:服务接受方在境内 + 服务是否在境内发生
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境内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情形A:完全在境外消费/发生的服务(不征税)
根据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结论: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或相关过渡政策延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情形B:服务在境内发生或针对境内市场(征税)
如果该推广销售服务被认定为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例如人员在境内履职,或服务对象是境内消费者),则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由于境外个人在境内通常没有经营机构,境内支付方(贵公司)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税率:现代服务业(推广、咨询、销售代理等)通常为 6%。
计算公式:应扣缴增值税 = 支付金额 ÷ (1 + 6%) × 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2026年新规核心):“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以及关于境外单位/个人在境内无经营机构时,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关于境内服务的界定原则在新法下依然适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政策现状:自2021年9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结论:即使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也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