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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混合销售适用税率问题

2026-03-10 15:40:4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签订的维保服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我公司以前年度供应的货物,后续又续签了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硬件维保服务,附件为:维保服务清单硬件产品明细(硬件产品的我公司供的货物),清单内的产品在维保服务期内坏了的,需要我公司更换新的产品,这种情况下维保服务费是开具6%还是13%的票?,后续更换的硬件产品是否做视同销售:二是我公司直接与客户签订了维保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是硬件维保服务,附件为:维保服务清单硬件产品明细(硬件产品不是我公司供的货物),这种情况下维保服务费是开具6%不是13%的票?后续更换的硬件产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基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你公司两种维保业务场景,核心结论如下:核心判定在于业务实质是 “维护保养(现代服务,6%)” 还是 “加工修理修配(13%)”,更换硬件均不做视同销售。

1、税目与税率:维护保养属于 “其他现代服务”,适用 **6%税率;加工修理修配(恢复货物功能)适用13%** 税率。
2、混合销售新规: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税率时,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需同时满足 “多税率业务”+“主附关系”)。
3、视同销售口径:仅包括 “自产 / 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 等 3 类,有偿维保中的更换硬件不属于无偿转让,不视同销售。

场景一:维保标的为你公司以前年度供应的货物
开票税率6%(维护保养),1. 合同为 “硬件维保服务”,核心是持续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非单次修复故障,符合 “其他现代服务” 定义;. 与以前年度销售无主附关系(销售已完成,维保为独立续签),不构成混合销售,无需按 13% 计税

更换硬件是否视同销售不视同销售,1. 更换成本已包含在维保服务费中,属于有偿交易,非无偿转让;2. 参考 “三包” 口径,维保收入已缴税,更换无需再视同销售。

场景二:维保标的非你公司供应的货物
开票税率6%(维护保养),1. 业务实质仍为 “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的维护保养,非 “加工修理修配”;2. 无货物销售行为,不涉及混合销售,直接按 “其他现代服务” 6% 计税。

更换硬件是否视同销售不视同销售同场景一,更换硬件是维保服务的组成部分,价款已包含在服务费中,属于有偿交易,不触发视同销售条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1、合同与开票匹配
合同名称明确为 “XX 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合同”,避免出现 “修理、修复” 等易被认定为 13% 税目的表述;
发票开具 “现代服务 - 其他现代服务(维护保养)”,税率 6%,备注栏注明维保设备清单编号。
2、核算与证据链
维保收入与货物销售分开核算,更换硬件的成本计入 “主营业务成本 - 维保成本”;
留存维保记录(巡检单、故障处理单、配件领用单),证明更换行为是维保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3、特殊情形调整
若合同明确约定 “仅针对故障设备提供修复服务”(无定期巡检等保养内容),可能被认定为 “加工修理修配”,需按 13% 计税;
如为 “销售货物同时提供维保”(非续签),按混合销售 “主要业务” 判定税率(通常按货物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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