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项目地人员:公司2个管理人员,其它的人员都是劳务公司人员,现在项目食堂总计支出20万元,请问这个是按福利费职工工资总额 14% 的部分税前扣除,还是可以全额计入项目成本税前扣除呢?具体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这些人员如果是贵公司负责发放工资并进行个税申报,可以在贵公司税前扣除,如果不是贵公司发放工资,但是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外包人员由贵公司负责安排伙食,个人理解是可以扣除。除此之外应当是不能扣除的。建议贵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再确计一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