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属于需报送涉税信息的平台企业,但平台从业人员未办理市场登记,且从事的是销售商品业务,是否需要按规定报送平台企业、平台内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其从业人员应该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务院令第8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是需要报关相关信息的,具体的税费交纳参考2025年第16号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