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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

2025-05-28 18:35:39
提出如下问题:
1 根据国税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五条(一)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进行了税种认定,每月进行增值税零申报,但未缴纳过增值税,是否符合不就地分摊缴纳的要求?(2)如果进行了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的备案,那总机构在所得税申报的时候 企业类型代码能否选择220-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如果贵公司已做了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的备案,原则是统一由总公司进行纳税,分支机构不需要再进行纳税申报的。或者贵公司再与分支机构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一下确认,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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