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充电桩充电及服务收入。充电桩充电及服务项目由我司自主研发,我们独立开发了充电程序,该程序集成信息查询、车辆调度等多项功能,并非单纯依赖充电业务,而是具备多元化的服务属性。就收入性质而言,包含充电及充电服务的该项收入,是否可归属于高新技术服务收入范畴?若将充电收入与服务收入分开,进行独立核算,单独的充电收入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服务收入的认定标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认为充电桩充电及服务收入不属于高新技术收入。
高新技术收入主要指企业技术合同收入中的技术性收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提供的技术服务需利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服务内容需与高新技术领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