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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转让投资份额的问题

2023-09-08 15:03:40
提出如下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为投资公司,占所投资公司2%的股份,原始以18元/股投资,现阶段所投资企业账面价值15元/股,但合伙企业未作投资损失,因预计投资企业未来行情低迷,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14元/份额转让其所有的份额且高于此价格无人购买,但税务局认定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14元/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内其他合伙人是否可行?有限合伙企业该如何应对税务局,有没有相关税务政策支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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