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公司采用积分兑换商品,是否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要扣,怎样处理?因为我们是委扎第三方开展对换工作,每半年第三方单位将已对兑换商品明细及单位(个人)给我们,我们单位根据发票做宣传费。2、做宣传活动,给过往人员发放印有公司LOGO的商品,是否要代缴个税。以上两种情况都没有个人信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因此,消费者通过消费积分兑换的礼品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过往人员发放印有公司LOGO的商品,不需要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