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带公司logo的赠品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是入业务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公司发放后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了不征个税的三种情形: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增值税上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那么赠品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计入业务宣传费,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