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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担保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2022-12-23 20:38:1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

我公司为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企业银行融资担保,发生了一笔担保损失,请问

1、在税前扣除时要准备哪些资料?

2、申请扣除时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还是准备好资料留存备查?

3、是否需要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因此,1、需要准备的东西请参考2011年25号第二十二条。
2、不需要报送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3、不需要鉴定证明。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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