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日方外籍人员从2019年7月5日来中国工作,到2022年6月30日回国,其中2019年在中国工作的天数是179天,2022年在中国工作的天数是180天,均未超过183天(中间即使回日本也是短暂的休假期间回国,最多不会超过一星期),在中国工作期间,中国和日本各发放一部分工资。2019年的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日本母公司支付)部分我认为不需要再中国缴纳个税,理由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其取得全部境内所得(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按照中日税收协定,只要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境内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其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就可以仅在日本征税,不需要在中国征税。另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无住所个人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
本公告所称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5号公告中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纵观整个个税法,一直强调一个名词就是“纳税年度”,而且明确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且中日税收协定用的是“有关历年”,因此日方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自2019年7月5日到2019年12月31日,共179天,在2019年这个纳税年度符合不满183天,可以适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境内所得境外支付部分仅在日本征税。2020年因其一整年都在中国,超过183天,因此境内所得全部在中国缴税。
请问老师,我的理解对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理解是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