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09年因项目竣工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对某单位挂账40万(质量监督费),我方挂账在应付工程款科目。现该单位已撤销,也没有找到接手债权人,请问如何处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债务人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笔应账款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会计制度下规定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而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等,在新会计制度下都记入“营业外收入”。
税务机关也可能会不认可2009年结转的此部分工程成本,因为没有正规的发票,可能会追溯调整所得税。
从以上可以看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中,征收所得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