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企业,有两个月订单突增,本厂职工不能按时如期完工,到人才市场请了劳务工帮忙,劳务工在税务局开了劳务发票到公司结帐了。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借生产成本-人工,贷应付职工薪酬,现在地税局从税务系统里查到公司的应付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与计提个税基数不同,要求公司的个税计税基数与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一致,请问公司怎么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请老师指导!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既然您公司已经计提了劳务费的工资,到发放时就应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
个税计税基数应付职工薪酬发生额一致进行计提。
要不您把之前的账进行调整,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到应付职工薪酬-劳务费里。
具体如何操作还需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