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请问我公司下属100%子公司部分房屋、设备划转总公司是否涉及增值税、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增值税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所以,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对于109号文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如果贵公司的业务符合10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参照109号通知和40号公告的规定处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票据问题,需要与主管税局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