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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配给分公司的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2015-11-28 13:44:18
提出如下问题:
1: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纳税,总公司的费用是否可以由分公司负担?即如果总公司统一办理加油卡,再分配给分公司车辆使用,发票开具的是总公司名称,费用是否可以在分公司列支,分公司不以发票列支费用,以总公司的划拨单列支?

2:公司对外销售一部分是免税,采购的固定资产免税与应税共同使用,是否也要按比例转出进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因为总,分公司的所得税是由总公司进行汇总,如果总公司发生的费用中有属于分公司的部分,分公司可以计入到分公司的帐目中,但必须有合规的发票,总公司的划拨单是不能做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2、公司采购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属于免税商品,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5〕165号文,,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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