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兼房地产企业(本公司既有建筑业资质又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现我公司将自主开发并施工的房地产项目(自建自售)的建筑劳务工程分包给本市的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并取得相应的劳务费发票,请问我公司在申报自建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时,分包给劳务公司的工程款是否可以从总成本中扣除(分包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劳务公司已全额申报并缴纳营业税),只就其他材料等成本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烦请老师予以指教,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