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开发商为A公司,A的子公司物业公司B.住宅项目A与B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合同定义为酬金制度,所以B公司基本户为物业的总办帐户,其中管理的住宅项目为B公司的专用户 .分别是不同的会计主体.B公司收取小业主的管理费为10元.B公司开票.其中2元酬金在由B公司的专用户转到基本户.目前帐务处理为:B公司住宅会计帐套确认收入10元,酬金费用2元.营业税交税基数为10-2=8元.B公司总办会计帐套确认收入2元,交税基数2元.B公司对外开票10元,帐户之间的酬金是根据合同确认收入和费用的.请问对外我是交12的税还是10的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外交12月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