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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机构收入分支机构管理费问题

2015-10-30 13:44:46
提出如下问题:
总机构能否开具发票给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为非法人,高层管理中层后勤人员劳务社保关系均在总机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代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如果是居民企业内部总分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所以无扣除限额标准。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总机构可以开具发票给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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