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为金融业,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庆三峡银行创收53号E款机构理财计划协议书”一份,约定理财资金投资运用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将其交付的理财资金全部委托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信达资产公司受托将资金投资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新华信托.锋威光伏项目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向内蒙古锋威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放项目贷款,以支付锋威光伏太阳能电池用直位硅棒项目款。请问,我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营业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金融商品买卖业务需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2、投资购买国债、企业债券,持有期间及债券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营业税的“金融业”的征收范围。
3、企业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需缴纳营业税。若你公司的行为认定为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则涉及营业税。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