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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2015-10-23 15:28:30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下设公司有一家在民政局注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艺术品和创意产品的展览、征集、收藏、整理、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研发、推广

话剧、音乐会、艺术展演、艺术沙龙、艺术展览与推广

请问一下这一业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那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上述的优惠政策,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谢谢您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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