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公司为通信施工行业,在河南省郑州市,有项目要项目登记,我们和移动公司是签结算合同,结算合同金额会大于最终开票金额,先开70%发票,再开30%发票,现在郑州当地项目登记是6个月,我们两次开票时间相隔大于6个月,那第一次项目登记时是登记70%发票金额,开30%时再登记一次,还是第一次直接登记结算合同金额,项目完工后,需要去税局做什么?需要像核销外经证一样核销项目登记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建筑业项目登记属于地方政策,建议咨询一下当地主管机关,请参考一下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的规定:
建筑业项目登记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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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一)一般登记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本省范围内且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园区目前执行标准为300万元);
2、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
(二)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本省范围内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
提交资料清单
一般登记(总包登记)
1、《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加盖总包施工单位公章)(可免填单但必须携带总包施工单位公章或用加盖公章的空白涉税事项申请单代替);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加盖总包施工单位公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单位承接房地产项目需提供)(可用建设单位持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表》复印件代替);
4、总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总包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无法提供原件可由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代替);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江苏省以外企业提供,开具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至少一式两联);
9、《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分配确认表》(加盖总包施工单位公章)(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提供)。
一般登记(分包登记)
1、《建筑工程项目一般登记表》(加盖分包施工单位公章)(可免填单但必须携带分包施工单位公章或用加盖公章的空白涉税事项申请单代替);
2、上一级发包单位的《施工工程项目登记信息表》复印件;
3、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分包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无法提供原件可由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代替);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江苏省以外企业提供,开具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至少一式两联);
7、《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分配确认表》(加盖分包施工单位公章)(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提供);
8、《同意分包证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简易登记
1、《建筑工程项目简易登记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可免填单但必须携带施工单位公章或用加盖公章的空白涉税事项申请单代替);
2、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设单位为园区以外企业需提供);
4、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无法提供原件可由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代替);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江苏省以外企业提供,开具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至少一式两联);
7、《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分配确认表》(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提供)。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
(2)规模以上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应进行一般登记,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应进行简易登记;
(3)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
(4)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
(5)项目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项目登记、变更、注销等事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