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老师,
你好!
我司是服装贸易企业,2012年11月支付了2013年2月到国外参加展会的展会服务费,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自查,是否完税,请问这个参展费用是否需要我司代扣代缴税费?如果需要,是哪种税费?参照的税法依据是哪些?如果不需要,参照的税法依据又是哪些?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来信,答复如下:
1.(1)已经“营改增”的地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依据文号为财税[2011]131号和财税[2013]37号。(2)没有“营改增”的地方: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依据文号为财税【2009】111号。
2.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公司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所以支付国外参展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提醒贵公司的是在实践中个别税务局主管人员不理解支付国外参展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建议做好和主管税务局的沟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