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母公司以持有的A子公司100%股权对另一全资子公司B追加投资,请问B公司算不算以股权支付对价?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被投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前,应当由股权公司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即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只能以股权实缴出资,不能以股权认缴出资。
将股东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即发生了股权转让行为。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由于转让股权取得的支付额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依据财税[2009]59号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