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公司拿着自己的固定资产评估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由于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减值,我们有一块投资损失(1亿元)。我们想税前扣除这一块损失,但是税务局不同意。说只能我们子公司清算时才能抵扣,我们拿什么资料和税务局辩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税法的规定如上。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