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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公包工程,总包单位差额交税问题

2015-04-13 11:26:5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个建筑总包企业,门窗对外分包,假设分包总额为10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70万,分包单位提供了70万的增值税票,安装费占30万,分包单位从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代开了30万元的建安发票,请问,我公司是从总包额中扣除100万元后交营业税,还是只能扣除30万元交营业税?请老师指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的货物的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
2、若分包方为生产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提供的是自产货物70万,你方可以扣除100万元后交营业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3号) 2、可以提供分包方开具的上述证明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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