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连年巨额亏损无法持续经营,我公司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借给子公司一笔款项,借款后经营状况并无好转,由于该行业关系国计民生不得关停,所以我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将子公司的负净资产承接过来,纳为分公司进行管理。吸收合并后原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我公司来承担,即该笔款项不存在由第三方偿还的可能,请问这笔委托贷款可以做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吗?税法上对此种业务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对原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首先应对子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确定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