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现投资建设一个煤矿及洗选公司,现需占用农民耕地进行建设,其中大部分土地有国土部门批复,此部分款项按与国土部门结算单据进行入账!但有部分土地未经国土部门批复而占用,此类占用直接将补偿款通过村委会付给农民,之后对方代开营业税(产权转移)发票给我公司入账!请问,此类占用是否用开发票,如若不需开,用何种原始资料入账?对此类业务有无具体税收法规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用途,土地法是有规定的,如果已经出租了,首先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在税收上可能有两种处理:
一是不予征税,因为税收调节的是合法收入,违法收入不在税收调节范围内。因为该行为不合法,且税务局不管理,出租方就无法提供正式的票据(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承租方也就无法税前列支。
二是按租赁业对出租方予以征税,因为农村土地出租是一种确实存在的现象,有些地方从增加税收收入的角度考虑可能会征税,如果征税了,票据问题就随之解决了,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这两种处理的可能性都是有的,我建议公司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上此问题,因为有票据的话,贵公司的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没有票据的话,就有可能做纳税调整,不允许税前列支。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您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