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业,在公司筹建期2011年捐赠给县教育局3亿元,并获取非税收管理发票和捐赠协议。我公司预计于15年正式运营投产,请 问此笔捐赠税前抵扣应在什么时间赴税务机关 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是否有时间限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贵公司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但因筹建期间没有利润,所以无法税前扣除,且这项支出税法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请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包括三个主体: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即依法分别履行政府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即主管政府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县教育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没有利润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能在发生当年限额扣除,因为会计利润数额较少而未扣除完的部分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我们认为,筹建期间没有开展经营活动与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利润数额较少或者亏损类似,所以不能扣除捐赠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