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煤炭企业,由于涉及采煤交接处,2012年向另一家煤炭企业支付资源补偿款,当时未取得发票,税务局在汇算2012年所得税时进行了纳税调增,2013年5月份取得了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在税前申报扣除,是否用进行专项申报?如何做账务处理?相关的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做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