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融资性售后租回
1、子公司销售设备给租赁公司,签订售后租回合同,子公司对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
2、母公司取得设备出售价款,并负担利息
3、子公司、母公司、租赁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根据营改增 财税2013年106号文件,本金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1、租赁公司发票开具给母公司是否合规?依据?
2、利息部分的进项税,母公司是否可以抵扣,依据?
3、租赁公司发票开具给母公司,母公司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租赁公司发票开具给母公司欠妥。您前面也说子公司对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如果此时租赁公司再把发票开具给母公司显然不合乎常理,虽然三方签有协议,但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会面临一些风险。
问题1不合规,问题2、3便不会涉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