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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

2014-03-21 17:07:0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于2013年10月收到供应商于2013年9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我单位进行了认证通过也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并全额付款,但11月份税务局告知对方已经把税票作废了我单位不能进行抵扣并从进项中转出,并且告知我们对方在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中有涉税欺诈的问题,被其当地税务局正在进行税务核查,让我们单位等消息,但现在距离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时间180天很近了,请问向我单位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已办理认证并进行了抵扣申报。无影响。
2、先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作进项税转出,待有结果后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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