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关于材料领用与视同销售的问题

2014-03-12 23:03:2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假设矿企为A,为矿企服务开矿的工程公司为B,请问A为B提供的汽柴油,该汽柴油是B的车在用,A没有对这部分做销售,是否有纳税风险?以及该怎样规避?法律依据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A与 B为两个不同的法人企业。A为B提供汽柴油。应做收入,缴纳增值税。
2、A若不收费,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