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单位是供热企业,1、收取的供热配套费交什么税?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因为是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的。2、收入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递延收益处理,请老师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供热配套费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2、直接计入损益。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一部分第一条:(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