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目前公司在与多方进行重组,一方投入货币资金到目标公司,一方投入大部分实物资产和少部分货币到目标公司,其中投入实物方收到100%的股权支付,且实物投入方投入的实物资产占其资产的75%以上。我理解虽然是投资,但实物投入方应该属于财税[2009]59号中所说的资产收购中的被收购方(支付对价是股权),实物投入方投入实物和目标公司对该实物资产用股权支付也符合该文中说的资产收购行为,问题如下:
1、在这个重组方案中货币投入方获得了目标公司60%的股权,而实物资产投入方仅获得了目标公司40%的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实物资产投入方可否选择所得税中的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2、目标公司支付实物资产的股权对价中,只有50%的形成实收资本,另外50%的形成资本公积,在这种情况下实物投入方可否理解为收到了100%的股权支付(因50%是资本公积)?可否选择所得税中的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
3、实物投入方的实物资产分三批验资到目标公司,这种情况可否会对选择所得税中的资产收购的特殊税务处理产生影响?如果有影响,这种影响是什么?
4、如果实物投入方可以选择所得税的特殊税务处理,那是不是目标公司的收到的实物资产入账价值必须是实物投入方的原账面价值?如果目标公司按公允价值入账会对实物投入方选择所得税特殊税务处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请问:重组采取的方式是
合并?分立?资产转让?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