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与外单位签订合同,我单位与对方结算,对方欠了我们钱,我单位做了其他业务收入,挂在应收账款上。后来我单位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对方不在承担此笔债务,对方与我方分公司有业务关系,请问,核销此笔账务我们应该怎么做。如果需要到税务局备案,我们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对方与我们分公司还有业务,对方没有破产、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1、不会给与退税。2、尽可能多的提供核销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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