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对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没有计提完折旧,能否一次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有关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税务文件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可以采取报废处理,但是不可以一次性提取折旧。具体文件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把固定资产界定为: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施等。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四种: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金额。
直线法折旧 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或: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固定资产折旧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报废时,预计残料变价收入扣除清算时清算费用后的净值。
折旧的最低年限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