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4】153号文件《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可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我单位一直在执行该政策,按缩短后的年限提取折旧,但最近才看到2011年财政部令第62号,说153号文件已经作废了,请问我们已经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现在应该怎样执行,是继续加速还是恢复原来的年限,如果恢复原来的年限,用追溯调整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下文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