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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2013-06-13 06:14:56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煤炭生产企业,只为一部份职工交纳企业年金,请问:在企业年金所得税前扣除认定时,是不是只能按已缴企业年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来计算,如果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行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所得税,职工合理工资的总额概念。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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