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我公司在内蒙投资的50%控股子公司于2013年通过增值扩股降为40%其操作步骤如下:当时实收资本300万元,我公司控股50%,甲公司控股50%。由于内蒙政府资源整合,我公司将进行增值扩股、由实收资本300万元,增资为500万元。按理说我公司50%的股权应再投资100万元,甲方公司也再投资100万元。但我公司和甲公司想通过增值扩股进行股权转让。也就是500万元的实收资本我公司按40%,再投资50万元,甲公司30%再投资150万元,乙公司不通过投资就可以获得30%的股权(原先甲乙公司有往来欠款通过此项可抵消欠款).请问该项业务渋及什么税?税法依据是什么?
二、我公司内蒙另一家公司45%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降为36%,转让所得500万元(扣除成本后),请问该业务渋及什么税?税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上述交易不存在税金问题,企业增值涉及印花税金问题,增加的200万元交纳印花税金。
2、甲与乙应该签署投资协议。
3、股权转让所得500,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