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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以前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2013-01-17 16:03:0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们企业是在2006年经当地地级政府(因涉及企业秘密不能告诉具体的地点)招商引资到当地投资的矿山企业,当时地级政府专门发文同意矿产资源补偿费按50万元/年征收。现今企业发展状大了,按规定应缴的该部分费用比50万元多,达到300万元。现当地国土部门要求我们补交我们也同意补交2010~2011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700万元。
请问老师,这笔700万元的费用能不能从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请老师提供较为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扣除,属于补交以前年度的费用.
文件:国税发2012年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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