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我公司按1元/吨提取了地灾治理保证金,10元/吨维检费,10元/吨安全费,请问这些费用能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不能的。未实际发生的没有合法票据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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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吉地税发[2009]10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矿山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