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有问题咨询您
我公司2010年准备提取一部分奖励金,请问现在国家政策是否允许?有哪些相关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计提奖励金属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