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注册在天津市的一家中外合资的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出口销售采取免抵退税政策。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请教专家:出口递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是否也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请教具体文号。防洪费是否缴纳?请说明具体规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纳税额及抵免税额都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免抵的税额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是否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2005-0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